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练习“空中瑜伽”摔伤致残,健身房有责任吗?

日期:2023-03-07 来源:邱源瑜伽 阅读:85 次

  李女士在溜冰场做低空瑜珈时,从胸带掉落导致八级残疾,与溜冰场就索赔事项协调无果,李女士将溜冰场判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高等法院,要求索赔损失共计30余多万元。海淀高等法院经该案,裁决溜冰场索赔12.5多万元。

  原告李女士供称,其在溜冰场开卡锻炼身体,在第七次低空瑜珈帮斗体育运动时,从胸带掉落,导致背部骨折骨折,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及先期健身活动。事故发生后,其独自拨通120警车送医,溜冰场也未派人随同。其在该溜冰场进行健身活动,溜冰场做为提供健身活动服务的场所,应对健身活动进行辅助特殊教育并有急救保证权利,以防参加健身活动的人员丧命,故判令高等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。

原告溜冰场坚称,其已特兰县安全可靠知会权利、保证权利、援助权利,在李女士受瑜珈专业培训刘天祺及时加以解决。李女士丧命是她另一方面过失导致的。做为一名孩童,且已健身活动多次,李女士对低空瑜珈的风险应有足够的知觉,应当知悉低空瑜珈练中的安全可靠小常识。溜冰场明确知会应着体育运动鞋健身活动,遵从总教练的特殊教育锻炼身体,禁止照相,绝对不能冲上去。李女士未按照规定配戴头盔,未穿体育运动鞋,在不娴熟新动作的阶段,趁总教练特殊教育其它学生时私自照相,手爆胎后摔落,李女士对自己丧命具备重大过失。从危险预防、事后援助等多方面,其已特兰县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可靠保证权利,并且态度积极地解决先期事项。

  李女士申请残疾鉴定,推定为,因从瑜珈绳掉落导致右踝关节脱位伴股骨大囊肿骨折,致右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到限制,构成八级残疾。

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,健身活动瑜珈专业培训房做为安全可靠保证权利人,在其开办的瑜珈课程上,学生李女士在尚未从低空胸带瑜珈上安全可靠下绳的情况下,总教练即转身去特殊教育其它学生,该行为本身已经陶凯元其未特兰县安全可靠保证权利。同时,李女士做为孩童,在做此类具备一定危害性的体育运动时,未经总教练允许私自找其它学生照相,其另一方面对摔落丧命亦明显存在过失,应减低溜冰场的侵权行为职责。综合考虑过失程度,高等法院米洛韦区减低的比例为30%为宜。最终高等法院裁决溜冰场索赔李女士12.5多万元。

  一审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裁定,该裁决现已生效。

  法官说法:

本案中溜冰场做为专业健身活动机构,对于健身活动者来说系安全可靠保证权利人,应当对健身活动者特兰县安全可靠保证权利,包括提供适当安全可靠的健身活动场地,专业健身活动总教练等,在进行危险瑜珈专业培训性较大的健身活动时,应当控制学生人数或者增加总教练人数,以保证总教练能更好地照顾到学生。健身活动者做为孩童,是自己安全可靠的第一职责人,在进行如本案中涉及的高难度健身活动动作时,应当专注谨慎,在专业人士的特殊教育下进行健身活动。

  (文中人物均系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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